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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能力建设项目监理
澄清公告1
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修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中“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内容调整为:“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单位);(2)与招标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三: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四:评标与定标方法”删除2.3择优要素中“(3)投标企业设计方案可行性及针对性”。
3、“使用说明”第六条相关内容调整为:“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填列。”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7.5相关内容调整为:“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5项)”;****相关内容调整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附表3:中标通知书相关内容调整为:“与我方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一、投标函相关内容调整为:“我方将严格执行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六、资格审查资料(6)相关内容调整为:“正在监理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4、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与本澄清存在矛盾时以本澄清内容为准。
注:本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为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澄清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
招 标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0451-****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
项目负责人:于兆文
项目联系人:****、于兆文
电 话: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