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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条中 原“(1)满足要求的合格业绩数量:3项;(2)市政工程类,至少包括道路或管网。 合同金额:38,000,****元”,修改为“(1)满足要求的合格业绩数量:3项,1项得3分,2项得5分,3项得7分;(2)市政工程类,至少包括道路或管网。合同金额:不少于38,000,****元”。
特此澄清。
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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