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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科新材 2026~2027年蓖麻油短名单公开招标》
各潜在投标人 :
关于《 煤科新材 2026~2027年蓖麻油短名单公开招标 》 (项目编号: GHY-26 253 ),现 招标人 对下述内容 进行变更 :
1.原招标文件第7页“3.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自****至今至少1项氯化石蜡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现变更为: “3.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自****至今至少1项蓖麻油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2.原招标文件第53页索引表1-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自****至今至少1项氯化石蜡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现变更为: 投标人提供自 ****至今至少1项蓖麻油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3.原招标文件第70页10.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自****至今至少1项氯化石蜡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现变更为: 投标人提供自 ****至今至少1项蓖麻油供货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合同额不小于30万元),若为框架合同,以发票为准,发票累计金额不小于3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金额、合同签期、采购标的物等信息。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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