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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
澄清一、行业普遍现状:9座小型客车基本无道路运输证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车道路运输证,需满足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车辆类型等级达到中级以上等严格的企业资质条件。
在实际市场中,****小型客车均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主要用于企业通勤、租赁带驾服务等场景,实际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占比极低,属于行业普遍现状。该要求直接将绝大多数具备服务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澄清二、我方资质完全符合地方合法运营要求,无需道路运输证
我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完全符合武汉****行业的监管要求: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武汉****行细则,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从事租赁带驾服务,仅需完成经营备案即可合法开展业务,无需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
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提供道路运输证,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不符,也与我司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存在冲突。
澄清三、该条款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文件设置“9座车辆必须提供道路运输证”的要求,不符合行业普遍运营现状,也与现行政策法规存在偏差,导致大量具备成熟接送服务能力、合法合规经营的租赁企业无法参与投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可能造成招标竞争不足,最终影响项目服务质量与采购性价比。
澄清四、****车辆资质要求,允许单位:****,与国家及地方行业监管政策保持一致,若贵方坚持原有要求,请书面明确该条款的具体政策依据、法律条文及合理性说明,****小型客车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完整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主体要求。
澄清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每日需提供9名司机还是12名司机?
答:
澄清一、我方要求投标人用于服务的车辆,必须是中标方拥有完全产权的车辆,不允许提供租用及挂靠车辆(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且投标人须保证足够招标人:****,属于客运经营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中明确指出“从事客运经营应依法申请许可,获批后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车辆配发营运证”。
澄清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澄清三、见澄清一。
澄清四、见澄清一,具体办理流程请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提供材料进行申请办理。
澄清五、技术规格书内明确我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驾驶员需在漯河新场公寓三班轮班制每班不少于4人完成24小时不间断往返接送乘务员服务。即需共计提供不少于12人,每天在岗人数不少于4人提供驾驶员服务。
感谢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27-****
中国铁路武****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 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