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助业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大爱北疆,助业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
更正事项:
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大爱北疆,助力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二次)(项目编号:****-1)于****完成开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内蒙古思伟教育****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锡林郭勒盟竭诚人力********公司。
现因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行政处罚(第一中标候选人于****因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被鄂尔多斯****局(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鄂财购罚决(2026)15号),处罚金额:****元)、在《锡林郭勒盟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函》未如实承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资格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之规定,结合地方政府采购关于 “较大数额罚款” 的认定标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行政处罚已影响其投标资格有效性,且其虚假承诺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诚信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
(四)向采购人:****;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中标、成交无效。
经研究决定:
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思伟教育****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本项目依法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锡林郭勒盟竭诚人力********公司为中标人。
本项目不再重新招标,按顺延结果依法签订合同。
特此说明。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大爱北疆,助业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内蒙古思伟教育****有限公司,更正为:锡林郭勒盟竭诚人力********公司。
原公告的合同包1(“大爱北疆,助业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中标金额(第1候选人):768,****元,更正为:768,****元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称:****
锡林浩特市****联合会
地址:****
锡林浩特市****园北侧100米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融合世纪项目管理(内蒙古)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场1-3号楼10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鹏鸣
电话:
****
融合世纪项目管理(内蒙古)有限公司
****
相关附件:
关于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顺延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的情况说明.pdf
“大爱北疆,助业自强”行动等系列活动项目(二次)报价明细附件.pdf
合同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锡林郭勒盟竭诚人力********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