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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收到贵州永安煜隆****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相关情况如下:
一、具体质疑情况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人工造林)(二次);2.项目编号:GZHL -****;3.采购人:****:兴义市林业局;4.收到质疑函日期:**** 。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 中标供应商 “ 兴义市****场 ” 涉嫌提供虚假承诺,不具备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的法定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七条规定。
实际调查情况
经调查,依据开标当天兴义市****场上传的资格文件,该园艺场单位:****,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MA6DPJNK88 。 该公司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中承诺:“已依法按要求缴纳税收,且已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类)》中声明“承建(承接)企业为兴义市****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7 人”,但该公司未能提供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故该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不属实。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我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兴义市****场”的中标无效。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