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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石柱县滨河西街28号附17号、附18号房产整体招租 | ||
| 项目编号 | 2**** | 租赁底价 | ****万元/年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石柱县滨河西街28号附17号、附18号房产整体招租 | ||||
| 坐落 | ****附17号、附18号(派出所张贴门牌号) | 楼盘名称 | / | ||
| 租赁底价 |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3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 | ||
| 产权证号 |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后1个月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老师 | 联系电话 | ****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
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http://****/help/)
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
为保护
招租方
和
意向承租
方的合法权益,
招租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
承租
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招租方
原因,意向
承租
方(
承租
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后,
招租方
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
承租
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招租方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
承租
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
承租
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
承租
方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可以按租赁
合同
约
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
承租
方所交纳的
交易
保证金在
其退出交易活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
物查
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
现状
、
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招租面积系招租方实际测量所得;招租范围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物品等)
及有关
政策规定
,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
招租方
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
招租方
签
订租赁
合同
,并在
合同生效
之日将
第一年剩余
租金
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
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
因
承租
方原因
未在规定时限内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
交易
保证金外,
招租方
有权单方面终
结
交易。
六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
按
租期内成交总租金的
1%向承租方收取。
七
、
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及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天然气费、物管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
八
、标的无产权证,承租方在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
招租
方提出任何要求。
九
、
承租方
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安全
。租赁期满,属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添置且系独立存在可搬移的设施由承租方搬离房屋,但装饰装修形成的天花板、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已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和要求补偿。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当在
3日内搬离并交还房屋给招租方。
十、
租赁期间,
承租方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
十
一
、租赁期间,未经
招租方书面
同意,承租方不得对
房屋
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租。
十 二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后一个月内 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 三 、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 服务费 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 其他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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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7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所****有限公司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