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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有限公司
通讯
地址:****
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蒋成敏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百色****区坡洪镇蔬菜种植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
质疑项目编号:
****
采购人:****:
百色****区坡洪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
公司
于
20
25
年
11
月
16
日收到
贵单位
以
邮寄
方式
递交
的关于
百色****区坡洪镇蔬菜种植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
(
项目
编号:
****
)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受招标人:****。
首****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
了
详细审查
,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
****贵司发布百色****区坡洪镇蔬菜种植基地智慧大棚建设项目(重)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北****有限公司,经我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得知,湖北****有限公司与本项目另外一家投标人湖北名****有限公司存在关联,经过搜索相关信息可以确****公司是陈银桂和朱其汉两人共同实际管理。根据招标文件21页第****写明:“单位:****、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所以应该判定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名****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
1、
根据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一、二,湖北****有限公司回函称质疑事项提到的电话号码及邮****公司所有,湖北名****有限公司回函称质疑事项提到的电话号码及邮****公司所有。湖北****有限公司及湖北名****有限公司均称工商年报注册交与****公司代理操作,其过程可能搞混联系方式。
经我司反复核查
****公司给出的截图中发现
,在贵公司提供的网站
“
天眼查
”
和
“
爱企查
”
这两个网站中,拥有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http://********公司
有多
家
(详见附件)
,
该联系电****公司或企业更是多达上百家,不单只显示****公司的相关信息上。湖
北****有限公司回函称
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公司及企业在
2023年的企业年报中都显示企业联系电话为“****”(详见附件)。贵公司以相同的邮箱及联系电话来断定
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名****有限公司存在关联缺乏事实依据
。
经查询,天眼查及爱企查是商业查询平台,其平台公示相关供应商的部分信息相同并不能说明
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名****有限公司
存在关联。故
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一、二不成立。
2、
根据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三、四,湖北****有限公司回函称陈银桂在担任湖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个人在外担任了湖北名****有****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后马上与陈银桂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湖北****有限公司于
********公司财务负责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财务负责人截图详见附件),所以陈银桂名字在****前仍就挂在工商登记窗口中。且陈银桂在湖北****有限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期间,并****公司单位:****,不存在控股、管理的关系。关于招标文件中“单位:****、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指明了单位:****、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故
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三、四不成立。
3、
根据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五,湖北****有限公司回函称项目经理刘剑从湖北名****有限公司离职后进入到湖北****有限公司任职属于员工个人原因正常跳槽,两家公司并无实质性关系。湖北****有限公司也提供了项目经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证明项目经理刘剑确实属于湖北****有限公司的在职人员。贵公司根据项目经理的任职关系,****公司存在必然联系属于主观推断,缺乏事实依据。
4、
本项目于
****发布了招标公告,于****9:00分截标,并开展了开评标工作。根据
湖北****有限公司及湖北名****有限公司提供的说****公司多方核查,两公司均为法定代表人
100%持股(详见附件)。不存在单位:****、管理的关系。贵公司提出的湖北****有限公司及湖北名****有限公司是陈银桂和朱其汉两人共同实际管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
单位
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百色****区坡洪镇人民政府
广西欣宝****有限公司
20
2
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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