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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瑞昌初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
地
址:
江西****路
******
联系人:****
张
**
电
话:
150
*********
质疑人于
2025年
11
月
13
日向我公司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平南县****室设备、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
)招标文件质疑函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
1:
1、
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分当中的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安装方案,和商务分当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分,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中的评分内容的量化指标都没有量化细化。
事实依据:
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
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
质疑成立,已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出更正公告,详见
相关网站
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平南县****股
,联系电话:
0775-
****
)投诉的权利。
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宏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