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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FS34****1号

二、项目名称:**** 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187号C座6层608号

成交金额: **** 4 8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

名称:****

品牌:中迈

规格型号: V1.0

数量: 1套

单价: **** .00元/套

五、评审专家名单: 毛德梅、林青华、桂竞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0.72 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元。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方式二,通过六安****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局提出投诉,地址:****,联系电话: 0564-****。

3、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邮编、联系人:****;

2)采购人:****、项目名称:****、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 采购人:****

   称:安徽****院

   址:六安****路

联系方式: 0564-****

2 . 采购代理机构:****

   称:安徽润泽****有限公司

地  址:六安****厦 19楼

联系方式: 0564-****

3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0564-****

十、附件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2.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5年 1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