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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FS34****1号
二、项目名称:**** 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187号C座6层608号
成交金额: **** ( 4 8 ****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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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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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品牌:中迈 规格型号: V1.0 数量: 1套 单价: **** .00元/套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毛德梅、林青华、桂竞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0.72 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元。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方式二,通过六安****交易系统向采购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局提出投诉,地址:****,联系电话: 0564-****。
3、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质疑人的名称:****、邮编、联系人:****;
( 2)采购人:****、项目名称:****、包别号(如有);
( 3)被质疑人名称:****
(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必要的法律依据;
(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 采购人:****
名 称:安徽****院
地 址:六安****路
联系方式: 0564-****
2 .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安徽润泽****有限公司
地 址:六安****厦 19楼
联系方式: 0564-****
3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0564-****
十、附件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2.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5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