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年猪品牌建设项目(第二次)变更(补遗)公告
1. 采购文件中第五章(六) 5. 资金结算:中 “ (1)采购人与 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后(供应商应当根据收取的金额提前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 完成设计工作,提交所有设计资料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后(供应商应当根据收取的金额提前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达到付款条件起 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7.00%;
(3)结算尾款时预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根据收取的金额提前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
更正为
“(1)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2)成交供应商完成清单中第1和第3部分设计工作,经过采购人复核确定方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3)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设计工作,提交所有设计资料,经过采购人复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