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沈阳车辆段智能热成像检测分析仪购置采购方式公示
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沈阳车辆段智能热成像检测分析仪购置采购方式公示
(项目编号:ZTSYJCGS2025-0902)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一、 公示说明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本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长春、沈阳车辆段智能热成像检测分析仪购置采购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安全生产费(资本),已落实。该项目A01包根据《(沈铁经开电﹝2024﹞483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布自主产品服务目录的通知》中自主产品目录第217项。 经主管部门对本项目采购情况分析,履行集体决策后,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予以公示。
点击查看 二、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的物资(设备)种类、数量、交货地点详见本公告 附件1 。
点击查看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点击查看 3.1 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点击查看 1. 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沈阳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
2. 行政许可及认证:无要求。
3. 质量保证能力:无要求。
4. 业绩要求:无要求。
5. 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5)未被国铁集团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供应商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见本公示附件1“采购物资设备明细表”。
3.3 拟邀请供应商名称: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
请上述受邀各投标人在公示结束前,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https://bid.95306.cn/)接受邀请函并完成文件获取,文件下载成功即代表文件获取成功。 本公示不接受上述受邀各投标人之外其他投标人的文件获取。
点击查看 四、发布采购方式公示的媒介
本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上发布。
点击查看 五、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5.1 采购人信息
5.1.1 采购人:长春车辆段
技术咨询人及电话:郭城18647069961
5.2 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5.2.1 采购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5.2.2 项目负责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024-62080908 15140119900
项目经理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 9时-11时,13时-16时 ,如上述时间无人接听请以短信或邮件形式留言。
电子邮箱:269099106@qq.com
5.2.3 异议联系人及电话:吴先生024-62080911
异议受理邮箱:caigouhechake@vip.126.com
备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事项涉及的项目名称、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异议人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六)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一并说明。异议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授权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示日期:2025年12月2日8:00时至2025年12月5日17:00时。
点击查看 七、公告发布日期:
2025 年12月1日
点击查看 附件1:采购 物资设备明细表
采购物资设备明细表
|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成交最高限价(元) |
开具发票税率(%) |
备注 |
|
1 |
A01 |
|
智能热成像检测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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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115.00 |
39600.00 |
13 |
长春车辆段40 台,沈阳车辆段75 台。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地点:长春车辆段、沈阳车辆段
交工条件及交工状态:各套产品交付使用时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正常运转并经技术和统计科检验合格,供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